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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你的分家单有效吗?法律上是这样定义的
大多数家庭,尤其是子女较多的家庭,在子女成年或结婚之后,就会涉及到分家问题。
为了保证分家之后不发生争议纠纷,就要将分家过程财分配情况参与分家的人员的意思表示情况都以书面方式记录下,记载这些情况的书面文件一般称为分单,也有的地方称为分清单或分家单 。
对于分家单的法律性质效力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对这些问题的裁判也不尽一致。
关于分家单的法律性质
法在对此问题裁判时,主要有三种意见
1分家单属于分家析协议
这种观点是主流观点,为多数法所采纳。
该观点主要考虑的是分家单是对夫妻同财或者家庭有财的分配,而分配是建立在参与分配人员合意基础之上,符合合同协议的基本构成要件;从形式上看,也需要参与分配人员签字按手印,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示和确认,因此应当认定属于一种协议。
2分家单属于赠与协议
1石家庄高新技术业开发区人民法2017冀0191民初1684号判决书认为,分家析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的家庭,同时对有的家庭财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份额的行为。由于三被告等六个子女与其父亲张明芳在间人主持下立有分单,张明芳将其与原告蔡端珍结婚之前的个人所有房赠与六个子女所有,该分单依法生效。
2石家庄市级人民法2012石民再终字第号判决书原一审法认为贾留柱1990年5月3日所立的两份分单属他人代笔书写的赠与合同。
这种观点主要是站在分家单所分配财所有人的角度考虑,通过分家单分得财的人多是子女,一般对这些财没有作出过贡献,主要是单纯的受益,非常符合赠与的特征。
3分家单属于民事处分行为
青岛市级人民法2015青民五终字第1567号判决书原一审认为分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是自然人对自己合法财做出的处分行为。
二审认为子女成年后与父母分家自立,即符合当地风俗民情,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分家析一经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这种观点是在法律对分家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更高的层面对分家单进行判定,试图通过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等对分家单问题做出更符合实体公正的结论。
分家单生效
虽然主流观点是将分家单定性为协议,但是对于作为协议的分家单是否生效,仍然存有不同见解。
例如,石家庄市级人民法2013石民一终字第号一审认为,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财处分的同意愿,应由全部家庭成员在场并签字。本案马某丙马某丁所提交的分家单只有部分家庭成员签字,故该协议无效。
但是,二审否定了一审的观点,二审认为,原审法仅仅依据该分清单只有部分家庭成员签字即确定该分清单无效欠妥,该分清单应为有效协议。
分家单是否属于赠与协议
对于分家单是否属于赠与协议,实际分歧较大。
我们从以下案例就可以看出。该案例为石家庄市级人民法2012石民再终字第号判决书。
判决书原一审认为,贾留柱1990年5月3日所立的两份分单属他人代笔书写的赠与合同,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贾留柱赠与其三原告的房屋,至其去世前始终未办理权过户手续,赠与行为未实际履行,且三原告未对房屋占有使用,故诉争房屋系遗。
原二审认为,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赠与人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且依照家政策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家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权过户登记手续,赠与合同才能生效。
再审认为,以分单的形式对家庭财进行处分是被广泛认同的民俗惯。分单作为分家析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有财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的一种处分。这种处分行为的本质就是消灭某些财权利的行为。只要分单是家庭成员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合法有效,能够成为确认家庭成员对分得财享有权利的依据,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贾素华等人持有分单,对分得的财享有权利。
该案件是通过再审,将一审二审对分家单属于赠与的认定做了改判,很具有典型意义,值得研究。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分家单的定性及效力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一般情况下,分家单处分的财主要是由作为户主的父母创造的,如果子女未成年,因为子女对处分的财没有贡献,所以,可以将此分单行为认定为赠与。
但是,如果子女对所处分的财也有所贡献,也就是所处分财属于家庭有财,就不宜将分家单认定为赠与,而应认定为财分配协议为宜。
当然,只从民事处分行为的角度对分家单进行处理,从民事法律行为这个位阶更高的概念上判断分家单的效力,可以避免对分家单进行定性,符合民事法律理论,据此作出的裁判很大程度上也与基本法理相一致,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